发布时间:2025-08-28
【案情简介】
2009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物业服务的相关合同,约定原告向被告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的160平米的房产提供物业服务。原告提供服务后,被告未向原告支付2010年12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费3万余元。
【法官审理】
本案经过丰台法院梁法官开庭审理,双方在法官的帮助下,全面沟通问题,被告陈述之所以未按时缴纳物业费,是因为家中被盗,虽然最后抓到了小偷,但是自己损失惨重,所以要求减免,物业公司对被告的遭遇深表同情,表示会加强巡逻,给予一定的物业费减免补偿。
本案欠费时间较久,对方当庭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,但是我方代理人已经做足了诉讼时效的证据,整理了元甲物业催收系统中的催缴录音记录,并整理了文字版。对方看到诉讼时效抗辩被推翻,当庭支付物业费28000元,我方当庭撤诉,最终案件顺利解决。
【法条链接】
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,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、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,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。
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。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,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。
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,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;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,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。